买新房子了,免不了要装修设计;搬新办公室了,室内需要装饰布置;建新办公楼了,整体风格需要人设计打造……这些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装饰装修活动,看似只是个体或单位行为,但若处理不好,可能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市政府特印发了《六盘水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对涉及建筑装饰装修方面的活动做了相关规定。现以问答的形式将部分规定向市民作展示。
建筑装饰装修涉及多个部门监管
问: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或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为改善居住环境,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活动。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装饰装修, 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问:装饰装修活动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城管、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有哪些管理职责?
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按行政区域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各县(特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 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负责地方性行业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和实施;
(二) 负责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和装饰装修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审批和承、发包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验收备案;
(四)依法查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管(城市综合执法)、税务、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需符合相关条件